“货运乐无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方案(省内运输版)
一、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
赔偿限额 |
年保费/台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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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年累计,元) |
(元) |
其他事故 |
火灾/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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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载重<10全封闭厢式货车、集装箱货车 |
50万/100万 |
3000 |
3000元/10% |
1万元/20% |
2≤载重<10全封闭厢式货车、集装箱货车 |
80万/160万 |
4000 |
3500元/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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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载重全封闭厢式货车、集装箱货车 |
100万/200万 |
4500 |
5000元/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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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400万 |
6000 |
说明:
1、按车收费,投保时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同一辆车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仅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2、全封闭厢式货车、集装箱货车可以附加《盗窃扩展条款》,加收保费30%,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为以高者为准。
3、本方案销售目标客户是投保车辆不少于3台的物流公司或货代公司。
4、需提供的资料:投保车辆清单和行驶证复印件。
二、承保区域:
中国大陆境内(扩展至香港、澳门,不包含新疆、西藏、青海。)
三、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
(三)地震、海啸;
(四)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五)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六)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四、适用条款:
1、主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通用版)条款。
2、附加条款:
盗窃扩展条款【(国寿产险(备案)[2009]N122号),满足约定条件的可以加费扩展投保】。
五、特别约定
(一)本保险单不保如下货物:
1、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或重量在10吨以上的大件货物;2、贵金属、珠宝、文物、艺术品、工艺品、乐器、木质家具;3、商品车、电池(但不包括作为普通货物配件并与该货物包装在一起的电池);4、易碎品;5、返修、在用及二手货品(含用于展览的货品);6、对运输有特殊的防震动、防倾斜、防尘要求,或单件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或仪器;7、散装货物;8、鲜活动植物;9、冷藏货物;10、易燃、易爆危险品;11、粮食、饲料、糖等有自燃特性或易腐易蛀物品。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任何损失本保险单不负赔偿责任:
1、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
2、由于装载超长、超高、超宽而造成的碰撞损失或车辆倾覆损失。
3、机械、电子或电器功能紊乱或不协调或运转不灵。
(三)本保单仅承保由本保单列明的车辆运输的货物,不是由本保单列明的车辆运输的货物发生任何损失,本保险单不负赔偿责任。
(四)本保单按车收取保费,同一辆车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仅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五)保险合同解除
经保险保险双方同意,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如果本保单没有发生过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如果本保单发生过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或按赔偿金额(包含已赔付金额、出险已估损未赔付的金额)除以本保单累计赔偿金额乘以本保单年度总保费得出的保险费,两者以高者为准,高者不超过保单年度总保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经保险保险双方同意,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果本保单没有发生过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如果本保单发生过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或按赔偿金额(包含已赔付金额、出险已估损未赔付的金额)除以本保单累计赔偿金额乘以本保单年度总保费得出的保险费,两者以高者为准,高者不超过保单年度总保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